康恩贝被罚8万元,因玛咖咀嚼片被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

2020-10-15 14:14:40     来源:消費著報道      作者:消费者报道

10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其中,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处罚款80000元。

 

 

此前7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抽检通告称,天猫conba康恩贝米禾专卖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46MPN/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0.92MPN/g。

 

 

 

资料显示,大肠菌群是指示食品污染状况常用的指标之一。食品中大肠菌群不合格,说明食品存在卫生质量缺陷,提示该食品中存在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保健食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

 

据食品核查处置通告,在生产环节方面,金华市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BC202000256的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封存企业召回的889瓶该批次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金华市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兰市监案字〔2020〕149号的决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处罚款80000元,共计罚没款80040.11元。

 

在经营环节方面,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向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BC202000256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超过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温州市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平市监处字〔2020〕152号的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25.16元,处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3425.16元。

 

第三方平台方面,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